人身损害赔偿纠纷
【案情简介】
当事人兰某某,34岁,福建省福鼎市龙安人,因在汉口北某果批市场发传单时与夏某某发生口角,并产生肢体冲突,导致兰某某鼻骨骨折。2023年10月18日,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事宜产生纠纷,申请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房庆龙调解工作室调解。
【调解过程】
一、调解介入,明确案情。调解员了解到,兰某某在汉口某果批市场发传单时被夏某某阻住,兰某某表示自己发传单并不影响夏某某,夏某某则表示自己为市场巡查人员,不准兰某某在此地发传单,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。经盘龙城第一医院检查治疗,兰某某鼻骨骨折。经司法机关鉴定,兰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。
二、讲法普法,厘清责任。事发后夏某某认识到错误,积极地向兰某某给予赔偿,以求谅解。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愿意积极化解矛盾的基础上,直截了当的指双方的争议焦点,着手从中调和,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相关法律规定,兰某某被打伤住院是事实,提出赔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,夏某某对兰某某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,调解员给夏某某家属做法律讲解,解释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损害赔偿中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并由此条款结合目前社会最低保障工资水平,分析了赔偿金额的组成,调解员针对此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,深入浅出地对当事人夏某某进行法治宣传,告知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若不积极赔偿对方损失,争取被害人谅解,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公平公正,不偏不倚。调解员和风细雨般给兰某某分析人情、道理,委婉的否定了兰某某关于赔偿金的“狮子大张口”行为,告知不能因为夏某某是市场巡查人员,就抱有“宰肥羊”的心态,赔偿诉求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也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,不会在调解中偏帮任何一方。
【调解结果】
夏某某家属在调解过程中态度十分和气,向被害人兰某某多次表达悔意,在调解员一番法、理、情的劝说下,兰某某也谅解了夏某某,最终双方达成赔偿意向。
【案例点评】
本案是一桩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。调解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,结合医疗诊断、调查结论,确定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做耐心讲解,并强调只有合理的请求才能得到赔偿,让当事双方意识到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一方当事人积极提出补偿,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,双方达成共识,调解最终取得成功。